摄制权和软件侵权行为有哪些?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的蓬勃发展,侵犯摄制权的事情时有发生。软件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一种,采取的也是自动保护的原则。
1、侵害摄制权,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摄制权属于著作财产权。根据著作权第46、47条规定,著作权侵权之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造成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人信誉评价的降低,权利人可诉求消除影响,甚者,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感受到人格权侵犯、名誉感受损,其亦可诉求赔礼道歉。
但侵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不会导致著作权人社会认可度的降低、社会信誉的损失,或者造成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故无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软件侵权行为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一种,采取的也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实践中,由于软件著作权所能带来的利益较大,因此发生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事件也比较多。下面小编告诉你常见的软件侵权行为有哪些: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
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
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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