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三原则
2021-05-04 12:05:10|169|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版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三原则 版权 三原则
版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三原则,邻接权指与版权相邻近的权利。主要包括唱片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表演者对其表演的节目、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的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接下来起点商标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版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三原则。
版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三原则版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三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此处规定的国民待遇与《知识产权协定》基本原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同。
2、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及行使国民待遇,无须经过任何手续,同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这就是所谓的“自动保护原则”。按照该原则,世贸组织及《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长期居所地的其他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应自动地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如果在成员国无长期居所地,则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
3、独立性保护原则
除《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外,世贸组织成员版权及邻接权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提供保护的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但是,任何成员国不能以“独立性原则”为理由,提出自己的国内版权法没有为本国国民提供某种保护而不愿为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类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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