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交易比例问题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不转移权利的利用,即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二是转移权利的利用,包括对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和使用许可方式。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行为,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出资交易本质上是知识产权人以其知识产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里的股权,因此,其借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转移给公司,这样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利用方式也是属于转移权力型的。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出资交易与知识产权转让一样,转移的权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因而实质上,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其法律性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出资性转让行为。
知识产权出资交易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风险投资管理。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出资额度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一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因而没有 统一的市场价格,在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但是其价值很难用精确的方法计算出来,在知识产权作价的评估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高估的情况。限制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以降低其价值被“高估”的影响,使注册资本总额尽可能真实。二是知识产权具有可替代性,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可能会遭遇贬值,竞争者也可以通过自主创新,赶超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这时,包含知识产权出资在内的注册资本就会无形地减损。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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