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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知识产权交易定价存在的问题

2021-01-08 11:01:15|378|起点商标网

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交易一样,文化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无形性、复杂性,交易内容也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以及专利标的的特殊性,文化类知识产权交易与一般知识产权交易大致相同,不过由于文化类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文化类知识产权交易与一般的产权交易存在差别,借鉴一般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定价机制对文化产权进行交易定价具有局限性,使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在定价及其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知识产权交易

  1.定价主体问题。权威的评估或鉴定机构是文化知识产权交易所需的“第四方”,但在目前国内的文化知识产权交易中,这个“第四方”被模糊了。例如:影视剧类项目需要融资多少,一般都是由制片人自己报数,而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示权威评估证明文件。

  2.定价标准问题。文化产业涵盖的方面非常广泛,每个方面都有不同的特性,这就使得定价标准很难统一化、标准化。例如:动漫和美术作品,由于自身的属性不同,就不可能统一评估标准。

  3.定价方式问题。目前,文化知识产权交易方式主要是协议、场内竞价、招标等,这也是其他类型产权交易所最常见的定价方式[5],由于文化产权的特殊性,仅依靠产权交易通用定价方式是难已达到准确定价目的的,与此同时,文化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经济部门,经济部门在对文化价值的判断方面处于劣势。

  4.定价监管问题。到目前为止,文化产权交易所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监管,大部分文化产权交易所并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科学而有效的监管,交易规则、市场监管办法等均由各交易所自行制定,交易仍在一个极度不规范的市场中进行。

  5.定价信息披露问题。文化产权交易中存在着合谋的风险,由于受让人与出让人信息不对称,受让人希望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文化产权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但出让方为了在交易中获得更多利益,会与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合谋,而向受让人传递扭曲的评估信息,从而获得额外收益,同时损害受让人的利益。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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