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立类专利交易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相比较其他的专利而言,外观设计类专利在专利交易过程中较容易遭受侵权的风险。一般来说,在外观设计类专利交易过程中,侵权的判定一般就是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如下: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通常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对比较容易,但对于类似的判断,则相当困难。无论是有关产品种类相近似的判断还是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学理上、实践上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对于不同的个案,是否相近似的判断方法也不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经过第(二)步的判定后,就应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这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经过要部分观察和整体比对后,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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