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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中权利人选择信托机制的优点

2021-01-08 11:01:37|294|起点商标网

  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中,权利人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信托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受托人由于完全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判断力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另一方面受益人(往往也是委托人)不仅免去了管理之责,还能稳妥地享受其知识产权交易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转化模式,知识产权信托不仅具备传统知识产权转化方式的长处,还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应用,具体表现为信托方式能解决传统方式带来的问题。

  在信托方式下,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受托人对知识产权进行推广和转化时,由于受托人专业化的统一管理以及信息量获取渠道的广泛,受托人基于管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费用就要远远小于权利人实施转让模式或许可模式所产生的费用,那么最终委托人即权利人所承担的费用将显著减少。对于自然人或者科研院所这样的权利人来说,这点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当受托人不能在信托期间内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转化,即信托目的不能完成时,知识产权能够立即返还到委托人手中,委托人可以及时寻找别的转化途径,而不至于耽误知识产权转化的最佳时期,加之信托方式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的税务问题变得清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信托不失为最合适的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机制模式。

  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需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交易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信托业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信托成为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专利技术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因为兼具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的功能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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