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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反垄断问题的提出

2021-01-08 11:01:05|327|起点商标网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不断得以扩张和强化,从而使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实施垄断、损害竞争的行为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其中,知识产权人拒绝知识产权交易所引发的网络、通讯产品问的互联互通障碍,突出地反映了网络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与网络互联互通的特点及要求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人为封锁市场而拒绝知识产权授权或者拒绝出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也因此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事实上,在工业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拒绝交易也时常发生,但由于以物权为核心的工业经济自身的特点以及当时知识产权在整个经济生活中作用与地位的特定性与有限性,这种拒绝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危害后果并不明显,加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包括拒绝交易在内的各种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往往受到反垄断法的宽容和豁免。

 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知识产权的行使是竞争者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控制能力的重要途径,规模报酬递增、网络效应、锁入效应等知识经济特有的运行模式,使得知识产权人的拒绝知识产权交易能在某些领域的市场上产生阻碍新竞争者或新产品进入市场、阻碍相邻市场公平竞争等严重反竞争后果。以维护竞争自由与公平为主旨的反垄断法,必须面对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这一新课题——对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进行反垄断规制,特别是网络效应使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对竞争的危害骤然扩大,从而凸显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中垄断控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但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针对权利人拒绝知识产权交易中垄断控制的具体规则,各国或国际组织尝试采取延伸解释或类推的方法,将现有反垄断法中的“关键设施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拒绝交易,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困惑与障碍,难以满足控制知识经济条件下危害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人拒绝知识产权交易中垄断行为的需要。2007年8月颁布的我国《反垄断法》,虽然以“但书”的形式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这仅仅为适用我国《反垄断法》控制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中垄断行为提供了原则性法律依据,而究竟应“如何”控制,尚须深入研究。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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