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知识产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是一个新兴发展的市场,与其他财产交易制度相比,无形财产的交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的特殊性。所谓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大多并非是权利人出面。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许多涉及到的是第三人。例如,版权里涉及到的表演者、唱片的制作者、广播电视的组织者,都可能充当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商标和专利同样也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
二、交易内容的复杂性。这里的任何一个权利,不像其他法律制度里的某一个权利,它往往是一束权利。例如版权,在著作权法里面直接就规定了财产权有13 种权利,也就是这13 种权利都可以进行交易。在专利商标里,权利也同样是多种权利组合在一起的。
三、交易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具有可复制性、可传播性,以及在不同的时间里可以满足不同人的需要。盗版为什么这么多?原因就在于侵权人,当他实施某种侵权的时候,客观上并不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不像有形财产,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客观上马上就无法行使权利,这个特点就使得知识产权的交易客体本身也和有形财产是完全不同的。
四、交易范围的广泛性。知识产权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交易范围不断扩展,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和地域性,这些传统的特点在不断的淡化,交易的范围现在越来越广,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的交易方式相比,也发生了很多根本性的变化。
五、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尽管它的变动很多,例如赠予、继承,但是作为交易的商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转让以及知识产权的质押。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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