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
1、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商品。
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技术商品和实物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不同。实物商品的交易一般是所有权的交易,买方在购得实物的使用权的同 时,也购得了实物的所有权。技术商品在绝大多数交易中,买方不是购买技术商品的所有权, 而是购买技术商品的使用权。这种技术贸易的交易方式,是由技术商品的所有权特性所决定 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和独占权,即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 利是唯一的、绝对的;所有者对其财产具有所有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利。 技术商品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除了具有以上一般特性外,还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利润增 值性强,一是财产独占性弱。买方购买技术最直接的动机,不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一般需要, 而是为了追求能给使用者带来的超额利润。但这种财产是一种思想财富,不能控制,一旦传播 出去,就无法收回。知识商品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所有权的流失,不但所有者失去了知识财产 的独占性,也使得所有者失去了商业利润。
由于技术商品对所有权的控制有困难,我国以往的技术贸易中,主要是对技术成果的使用 权进行交易。另外,从经济体制上看,计划体制条件下,科技成果是无商品化可言的,大部分成 果是无偿使用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的无序化,一是缺少经济活动中的规 范,二是即使有经济规范,也缺乏执行规范的力度,假冒、仿制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坏了购 买技术商品所有权一方的利益,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是缺少积极性的。而知识生产者一 方对技术成果也缺乏保护意识,申请专利权的不多。还有的成果所有者为获取更大利益,未申 请专利权,采用许可证贸易形式向一方或多方转让成果使用权,其后果是无法阻止第三方对该 技术的专利申请或实施、公开此项技术,最终仍然丧失独占权。
随着经济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法规的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更由于市场本身残 酷的竞争性,越来越多的技术贸易会是围绕知识产权来进行交易。我国专利总量也在逐年增 加。1985 年,我国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数为138 项,1988 年三项专利数 上升到11947 项,到1997 年,三种专利数猛增至41419 项。从市场经济发达的日本看,1983年日立制作专利申请为18424 件,东芝为179593 件,松下电器产业为17499 件,三菱电机为 16389 件,丰田自动车为6943 件。这说明,知识生产者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越来越重视,保 护意识也越来越强。而作为科技成果的接受者的企业,由于确立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 地位,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看,都必须抢占市场的制高点,致力于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因而 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今后的趋势更多的是购买技术的所有权以换取对市场份额的独占和垄 断。
2、知识产品(商品) 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科技成果是知识形态的商品,是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体, 要使得知识商品进入生产领域,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必须以生产为中心的长入。这意味着 知识产品成为知识商品的前提是知识形态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必须与物质形态商品的生 产、交换和消费紧密相联。无论是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实际的问题仍然是具有市场前景的科 技成果供不应求的问题。对于买方市场来说,要提高知识产权交易中符合真实需要的知识产 品的相对数。对于卖方市场来说,要提高市场容量大的知识产品的绝对数。这就从市场角度 对知识商品提出要求。一般来说,蕴含科技知识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使二元市场结构 趋向供求平衡。
技术的先进性。它标志着技术的水平或创新的程度。企业购买技术的所有权,是为了 促进本企业技术进步,使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并且该项技术在相对一段时间内仍保持在该领 域的领先地位,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技术的成熟性。指技术的原理及其所揭示的自然规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用户在使 用该项技术时不会出现失效和错误,而且勿须再作改进便能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
技术的适用性。指技术能满足使用者的生产和市场需要,适应使用者的生产技术条件 与环境,能为使用者消化吸收。很先进的技术不一定适用,只有具有适用性的技术,才会实现 知识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技术的经济性。指技术的转让价格合理,适合买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包 括购买该项技术的费用和应用该项技术时的配套投资能力,以及新产品开发市场的费用等。
具备以上四个技术特性只是技术商品化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技术所有人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一般采用专利保护和专有技术保护这两种形式。专利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技术客体 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技术所有人在出让技术商品的使用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技术商品 的所有权。它主要靠专利法来保护交易,专有技术( KNOW —HOW) 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 中,技术所有人在转让技术商品后,仍保留再次向第三方出卖该技术的权利。技术购买者在获 得技术商品的使用权后,能否再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要由双方协议来决定,它主要靠技术合 同法来保护交易。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转让方为了保持先进技术的垄断,出于种种因素考 虑,如该技术难以模仿,专利保护难以实施,该技术生命周期短,易被更先进的技术发明替代等 原因,大多采用专有技术保护这种形式。如日本技术转让中,75%涉及专有技术,我国的技术 引进合同中,含有专有技术的合同也占90%以上。
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与单纯的技术交易客体根本区别在于技术的独占性以及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它对技术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法律环境要求更高。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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