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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

2021-01-08 11:01:47|156|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交易风险

具体到对知识产权交易中的风险问题研究,既需要就知识产权本身及其交易环节中内生的或滋生的风险而论,又需要从交易环节以外的宏观层面等因素深入考察。

1) 政治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交易不是在真空状态中进行的,而是在现实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展开的。从宏观上看,政府作为知识 产权交易的间接参与者,一方面主动引导和服务知识产权交 易事业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又可能迫于公众与利益团体的压力或自身战略决策的考量,给总体的、单项的或局部的知识产权交易设置政治性障碍,造成政治风险。而政治风险一旦形成,则为一般的知识产权交易参与者短期内无法完全认知和确定,更不用说如何应对了,例如: 政局的变动、税收政策的调整、产业重点领域的更替、交易流程规则的改变等均会对知识产权交易产生直接的冲击; 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的调整则可能对知识产权交易产生间接的冲击。虽然在一般情形下,相对于公共政策而言,法律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的特点,但法律法规等并非永远不变的,伴随着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原有的交易范式会被打破,影响到当期或预期的知识产权交易,甚至会对分期付款的交易产生冲击。此外,在开放的条件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相关交易游戏规则( 如国际专利转让、许可贸易规则)的变动,势必作用于国际知识产权微观交易环节,反过来又影响到国内。

2) 市场运行风险

就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而言,知识产权交易植根于市场体系,所采取的形式在总体上无疑是市场化的方法,因此,市场环境的优劣决定着知识产权交易的效率和质量。当处于 经济危机期,或市场秩序混乱、欺诈盛行时,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动力缺乏、成本加大、风险水平提高,各交易主体不得不付出较多的精力去消除市场的“摩擦力”,减少了用于 知识产权交易的资源。毋庸讳言,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市场支撑力量的金融业,在爆发次贷性或其他类型金融危机 时,势必造成连锁反应,对知识产权交易也造成冲击。同时,仅就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市场环境下的活动规律而言,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也值得关注。道德风险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协定签订后,其中一方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 逆向选择是指市场的某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余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收益而使另一方受损,那么倾向于与对方签订协议进行交易。所以,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囿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等因素,使得交易在主观上、客观上造成可乘之机,引致出交易风险。此外,前述不同知识产权交易形式的选择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例如: 著作权的交易在采取拍卖的形式进行时,必须考虑到竞争态势的形成,如果没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则具体的交易目的难以达到。在确立其它类型知识 产权的具体交易形式时,也同样面临着选择性风险。

3) 社会与交易媒介风险

同样地,知识产权交易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 那么诸如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剽窃盛行的社会风气、大罢工、骚乱等社会不良因素均会对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施以 负面的影响,产生较高的交易风险。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交易在多数情形下并非由出让者、受让者直接接触完成,而是要经由中介代理等媒介帮助实现的,因此,媒介机构的状况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具有相关性。除出让方、受让方选择交易媒介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外,媒介选择后还可能出现 “代理博弈”( 委托—代理问题)。具体地说,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务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等主客观原因,委托人往往不知道代理人要采取什么行动或者即使知道代理人采取某种行动,也不能观察和测度代理人从事这一行动时的努力程度,同时两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分割关系,通常会使得代理人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图行事,这在经济上被称为委托—代理问题。于是,通过媒介的知识产权交易自然地具有或大或小的委托—代理性风险。

4) 经营管理风险

应当看到,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者、受让者的形态是多样的,既有独立的个人,又有科研院所、各类院校、合作性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但就来自于不同主体的参与 交易的知识产权数量而言,个人生产和需求的知识产权( 个人买书的目的不是买著作权,而是为了吸取书中的思想) 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不是主流。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交易风 险,还需要深入到出让者、受让者组织内部,考察其与知识产权交易紧密相关的经营管理问题。这方面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滥用( 如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组织自身财务状况、交易策略的选取与偏好等因素, 它们均会导致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滋生。此外,组织致力于替代性知识产权的发掘或知识产权商业间谍活动,也会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交易构成威胁,例如,采取正当的或非正当手段对已有专利技术进行效仿,对软件进行非法破解,使用蓄意盗窃手段挪用商业秘密等。进一步地看,知识产权交易并非一蹴而就,知识产权交割后还需售后服务,而这方面也存在着到位程度如何的风险。

5) 知识产权自身风险

知识产权由于自身的无形性等特征,导致其交易的风险因应自身因素也较为特殊。

①存在性风险

即名义上的出让者是否真正拥有知识产权交易权、拟交易的知识产权权能是否真正存在。如果是欺诈或权能因为内外等原因导致动摇,则交易活动将失去基础或处于险境。

②接受性风险

当出让者方面没有问题,但受让者因为自身的或外界的原因,能否实实在在地接受知识产权也值得思考。当知识产权受让者没有接受或消化吸收能力时,却盲目地引进知识产 权,致使知识产权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风险将无形中加大。 这方面的案例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较为普遍,现在也或多或少地以不同形式存在着。

③稳定性风险

知识产权只有权利稳固,没有任何瑕疵,它的运用、经营以及围绕它所展开的资本化运作才会成为可能。此外,如果知识产权临近保护期的末端,其稳定性可想而知,交易的风险随之加大。

④价值性风险

主要指知识产权自身价值准确程度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受到重视,但也是个难题,精确程度仁者见仁; 加之前文论及的交易形式的多样性等因素, 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支付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如果是分期支付许可费,则风险也随着支付期的递进而加大。

⑤诉讼性风险

知识产权自身即是依法产生或依法确立( 著作权自动产生也是依法而定) 的结果,因此从知识产权交易的准备开始,在各交易环节中均可能有来自不同利益主体出于不同目的的诉讼,而且就通常情形而言,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性较高、周期也较长,诱发交易中出现种种困境,人为地加大 风险。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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