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涉及的制造行业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交易其中的交易客体实用新型专利,一般通过交易之后投入生产便涉及到再生产制造问题。再制造行业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可以预计,随着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强、产业技术的成熟、消费者的逐渐认同,我国再制造产业将大有可为。不过这里边也将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制造行业有个流行的“四要件说”:
一、整体报废。该专利产品已经整体报废,通常的换件或维修已经无法恢复其使用价值,通常使用者只能购买新产品来获得同样的使用价值,这种专利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就将不具备价值了;
二、产品有专利权。再造的对象是有专利的产品,专利可分为产品专利和工艺专利,所以再制造的对象有2种可能:该产品或其零部件具有产品专利,或者产品或零部件由专利工艺制成。
A对具有产品专利的产品或其零部件的再制造,是否构成侵权,要进一步根据以下整体报废、实质再造、超过修理技术要求三要件进行判断。
B再制造涉及到专利工艺,无疑会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法规定的方法专利的权利范围。本文的分析排除了产品含有工艺专利的情况,以下所指“专利产品”,都是含有产品专利的产品。
以上两类都是可能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中看到的,这两类放入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中都有价值可言。
三、实质上再造。再制造者“实质上制造了一个新产品”,再制造行为的目的和后果都如同重新制造新产品。再制造的目的是获得新产品的全寿命使用价值,而不是延长旧产品的使用寿命。再制造的产品具有和新产品几乎同样的使用价值和几乎同样的寿命。
四、超过修理的技术要求。再造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理行为,再造需要超过修理所需的技术能力、特殊设备和特殊工艺,一般的修理已经不能恢复旧产品的使用性能。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钻头案”的判决。这也是为什么“卡车离合器案”中对离合器的再制造没有构成再造的原因:使用生产线大规模再制造废旧离合器的技术要求并没有超过一个修理工再制造一个废旧离合器所需的技术能力,所需的技术能力只是拆开旧离合器,用新零件更换报废零件并重新组装成新离合器。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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