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商标不会被商标局审核通过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特征,便于普通消费者识别。这是因为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能更好地帮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要购买该商标或服务的决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想顺利通过商标局审查,就要避免提交以下这些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比如直线、斜线、正方形等;
(二)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比如一个一般字体的字母“A”等;
(三)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使用在通常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比如“502”用在黏合剂上;
(四)将某一类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使用在该类商品上。比如一个常见的酒瓶图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
(五)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词语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欢迎光临”等文字使用在酒店、餐饮服务上;
(六)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服装店”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七)将很行业名称、简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怎样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
(一)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通俗点解释就是相关消费者与同业经营者。某行业的专有术语在普通消费者眼里很可能是具有显著性的,然而,对于该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很难认为该术语具备显著性。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就要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相关公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二)整体认定。即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构成商标的因素都不具备显著而轻易否定商标显著性。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还要从整体及使用情况来看。
(三)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商标法》规定,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小肥羊”、“六个核桃”等。要判断一个标志经过使用后是否取得了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如: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四)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脱离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务单独来看。比如,单独讨论“苹果”两个字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没有意义的,要看用在了什么样的商品及服务上。用于水果上,显然不具备显著性,但是用于人尽皆知的“苹果”手机上,其显著性显而易见。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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