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厦门商标异议答辩撤三申请无效宣告商标公司
如何证明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厦门商标异议答辩撤三申请无效宣告商标公司!
如何证明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这不仅体现了市场主体商标意识的增强,也折射出我国商标抢注、囤积的严峻形势。与此同时,我国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2016年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审结445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局的评审压力可见一斑。
在此种商标申请现状下,我国商标法确立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正起到督促商标使用、清除闲置商标的功能。甄别闲置商标,应当从使用者的使用意图和使用的实际效果方面考察使用证据。从该案以及笔者办理的案件来看,有效的使用证据应当至少具备以下特点:
有效的使用证据应当至少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使用证据能够完整地体现诉争商标,不完整地使用或将诉争商标与其它标识的结合使用,均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第二,使用证据能够体现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在非核定商品上的使用,除非能证明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商品为同一种,否则一般不能得到法院认可;
第三,使用证据是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根据笔者办案经验,使用证据所涉及的时间如果均为临近指定期限截止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其效力可能大打折扣;
第四,使用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使用诉争商标商品的流通过程,一般可以从许可使用协议、委托生产协议等方面收集,其中发票相比发货单、收据等材料,更客观地证明了协议的实际履行,是关键证据;第五,所提交的证据应确保真实合法,如某件证据系伪造,则会对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既要考虑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即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还应考虑使用的客观效果,即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若仅以维持商标注册效力的象征性使用,则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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