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之后要避免滥用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具有其专有性,具有独占权和排他权。具有这两项权利的主要原因是以下两个: 第一,知识产权是对权利人创新活动的回报和鼓励;第二,知识产权可以推动技术传播,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生产要素。它要实现自身价值,必须得与厂房、机器、劳动力、原材料等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专有权,以获取经济利益。所以才进而衍生出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但是因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和排他权,导致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存在了潜在冲突。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有着相同目的,即推动竞争和鼓励创新。但它们推动竞争和鼓励创新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来推动竞争,因为限制竞争会损害现实和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通过某种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励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所以在社会生产中,投资方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后在使用过程中应该避免滥用问题和与垄断法的冲突问题。
鉴于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相比的特殊性,鉴于知识产权保护较一般财产权保护的难度,特别是鉴于知识产权转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有些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限制竞争做出了专门规定,或者发布了专门的指南。很多国家的做法是,权利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禁止。所以知识产权交易之后的使用中,应该要避免滥用问题。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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