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商标: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
起点商标: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
谈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人们的第一反应是小说、音乐、商标、电影等,但人们常常忽视作为对象之一的建筑作品。今天起点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建筑作品的侵犯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筑作品是什么?
著作权作品是指单独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建筑作品的两个要件:
(1)独创性,具备审美意义;
(2)表现形式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侵犯他人建筑作品的行为
对于未经许可,复制、抄袭他人建筑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讨论。结合之前对建筑作品定义的讨论可知,建筑作品是立体的,但笔者认为复制、抄袭他人建筑作品的行为可分为从立体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两大类。
1、立体——立体
这是较基本和常见的建筑作品复制行为。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就是一个建筑作品被另一个建筑作品抄袭,如“保时捷中心建筑”一案;另一种是将一个建筑等比例缩放制作相同或相似的模型,如“盛放鸟巢烟花案”。在认定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时最重要的是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保时捷中心建筑”案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了两个建筑在外观上的3个相同之处,排除第3个共同点为汽车4S店工作区必然存在的设计,可以认定前2个点构成两个建筑的主要或实质部分。即使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下方多出一个高台、建筑物左右两侧均加有栏杆,但是并不能否定二者实质上的近似。因此,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侵犯了保时捷中心建筑享有的著作权。
2、立体——平面
这种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的方式有摄影、录像、绘画等等。通常情况下,这种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不被认为是纯粹的复制,而是一种“演绎”,是一种新的创作。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创作行为本身不仅没有对建筑物本身或者其使用价值、财产价值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还有可能増加该建筑作品的社会价值。
三、建筑作品的商业衍生开发
建筑作品可以衍生开发成玩具、雕塑等一切具有立体造型的模型类产品。但是,因为合理使用第(十)项的存在,建筑作品著作权人并没有小说、影视作品著作权人那样幸运拥有巨大的商业衍生开发的潜力,其对于一切平面化的衍生开发难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予以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得到法律保护,除了著作权法之外,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还可寻求专利法、商标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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