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谈知识产权交易范围的广泛性
知识产权交易范围的广泛性。知识产权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交易范围不断扩展,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和地域性,这些传统的特点在不断的淡化,交易的范围现在越来越广,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的交易方式相比,也发生了很多根本性的变化。知识产权交易范围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广泛性
知识产权交易主体,最常见于发明创造人与企业生产投资商之间的买卖。不过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程度日趋加深,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已经不再仅仅限于发明创造主体和投资生产商之间。还存在于需要申报高新的企业之间。目前,有一个观点表明,现在市场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拥有知识产权就相当于增加了市场竞争力。所以不少没有自主创造能力的中小企业就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增加自己的知识产权储备。
二、知识产权交易范围的广泛性
在交通以及互联网发展之前,地域性是制约知识产权交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通常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知道谁有这个需求,因而专只能处于沉睡状态,而专利求购者不知道哪里有自己需要的专利,就算有投资资金也只能作罢。现在互联网,慢慢发展起来,不少知识产权交易中介已经将业务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通过互联网这一个媒介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地域性被打破,交易的范围变广了、同时更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
三、知识产权交易客体的广泛性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最主要的是要确定交易的对象。交易对象客体主要涉及以下权利:
(一)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里规定了13 种,在评估过程中,也涉及到著作的人身权。对某一个作品进行评价,涉及不涉及有关的人身权,也是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可能要遇到的问题。
(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三)商标权中的财产权。
(四)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这几个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交易对象,当然在法律上商业秘密可能是一种状态,还没有进入到权利的形态下。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一般并不叫做商业秘密权,而仅仅是一种事实的状态,一旦对这个进行评估、交易的时候,可能也要面对跟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个对象。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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