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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网络侵权要承担哪些责任?湄洲网络侵权相关规定

2021-03-15 11:03:13|213|起点商标网

湄洲网络侵权要承担哪些责任?湄洲网络侵权相关规定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湄洲网络侵权责任

1、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行政罚款。

2、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处以相应刑罚、罚金。

4、相关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5)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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