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进行难的原因思考
虽然知识产权交易是进行知识产权要素的市场化优化配置、带动产业发展升级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本质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应用方面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作为单独的生产要素交易起来难度很大。由于知识产权的物质形态不同于资金、厂房、机器、劳动等传统的有形生产要素,也由于知识产权生产的一次性、时效性和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实现的长周期和高风险性,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被度量,显然知识产权价格的形成机制较传统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复杂,这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交易难的重要原因。
知识产权消费的特点也是知识产权单独很难进行交易的重要原因。知识产权虽然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但知识产权如果不被应用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就无法实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知识产品,如果不与其它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就不能实现知识产权所应产生的价值,另外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高,而且随着科学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也不断增加,知识产权脱离了其发明者应用难度高,这使得知识产权交易不可能象传统的交易那样,买卖双方关系比较简单,知识产权交易即便在交易完成后也需要买卖双方的长期合作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科技成果投入、产出及转化的全过程有三个不同的主体:一是以各级政府为主的投资主体,二是以高校及科研院所为主的研发主体,三是以企业为主的产业化主体。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三个主体在国家指令性计划纽带的维系下协调运作。虽然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由于国家在成果的投入产出上仍然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分配模式,而市场又很难对这种体制产出的成果进行制约。这就使得三个主体之间产生相互剥离的现象:政府只管投资,不管受益;作为研发主体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只管研发,不管产业化;而企业对成果的研发和投资只有期待,无法制约。这就是典型的“三张皮”现象。
由于目前企业尚未成为知识产权创新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要提供方仍然是高校和科研院所,但是由于高校、科研院所70%以上的科研项目经费都是来自于政府,而不是企业,所以为了不断得到政府的资助,只能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市场负责。科研开发项目的结题也只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一些学术专家进行验收,一般用论文或鉴定成果就可以交差。知识产权项目从立项、研制、结题全过程都与实现产业化的主体——企业相脱离;再说作为成果转化受体的企业,由于它不是知识产权研发的投资主体,也无权关心知识产权的研发过程,也就是无权要求知识产权朝着适应自己需要的方向研究。项目投资、研发及产业化三者之间相互脱节的现象,使得成果供需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与日俱增。如在我国每年产生的约3万项科技成果中,形成产品的只有20%左右,实现产业化的只有5%,与发达国家30%左右的比例相差甚远。
知识产权实现其价值必须经过从知识产权到小试到中试再到放大、实现产业化的过程,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实现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逐级放大的特征。随着知识产权的复杂程度增加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知识产权价值链的四个环节已由原来的单个主体来完成逐渐演变为由专业性的不同主题来完成了。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只有经过小试、中试过程形成原型产品后,其使用价值才能明确,交易起来更为容易。但在我国,小试、中试环节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交易的活跃程度。
经济信用是市场有序化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出现了严重的经济信用失常现象,而知识产权交易的高风险性和长周期性使得经济信用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更加重要。知识产权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合同的履约率低,据相关数据显示国内知识产权市场最高履约率不超过65%。信用体系不健全不仅显著增加了知识产权交易的成本,而且严重妨碍了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尚未形成合理的知识产权价格形成机制,知识产权交易主体更多以知识产权的生产成本作为知识产权价格形成的主要的定价依据,这导致了我国知识产权价格明显偏低。
在知识产权交易已形成较大规模、急需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今天,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基础建设滞后所带来的问题日益显现,而且由于地区封锁、条块分割、政出多门,至今尚未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增加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人力物力消耗、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
责任编辑:黎颖欣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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