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作品拥有哪些权利?秀屿舞蹈作品登记要点
舞蹈作品拥有哪些权利?秀屿舞蹈作品登记要点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舞蹈作品申请人条件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舞蹈作品登记时间
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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