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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秀屿署名权法律性质和期限全解

2021-03-15 11:03:31|178|起点商标网

2019秀屿署名权法律性质和期限全解

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内容: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为了表明作者身份,使自己获得应有的尊重。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即匿名发表文章,也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放弃权利也是一种权利行使的方式。至于以何种方式署名,也是由作者决定的,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艺名、别名、假名。

2、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一法律规定也就赋予了作者署名权又一项权利内容即禁止他人未经允许“搭便车”而谋取名利的行为。那么这种经作者允许的“挂名”行为,并没有被《著作权法》明文禁止,但也并不说明这种行为是《著作权法》所提倡的。

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据此作者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虽然作者也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姓名权的规定,禁止他人假冒其署名,但是既然《著作权法》对该行为作了规定,我们也可以认为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的行为也是署名权的内容之一。

署名权期限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这样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对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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