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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茅台”胜诉“飞天不老酒”商标侵权案

2021-03-15 10:03:35|290|起点商标网

“飞天茅台”胜诉“飞天不老酒”商标侵权案

3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作出判决,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全顺酒业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飞天图和“飞天不老”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贵州茅台酒公司(贵州茅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公司需对贵州茅台赔偿共计100万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中包括: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飞天侍女图是对敦煌壁画的合理使用,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公司将飞天图案作为主要部分获得注册,从而认定上诉人的使用属于侵权,实质是禁止了他人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该认定不合理、不公平。同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等。

在终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否超越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限,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或标志是否侵犯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以及一审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等。

根据终审判决书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诉人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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