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九年,被抢注商标“毛公酒”判决无效
时隔九年,被抢注商标“毛公酒”判决无效
2010年,毛公酒厂的“毛公酒”商标被重庆一家公司恶意抢注,经过近几年的诉讼维权,2019年4月13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确认抢注商标无效。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0年下半年,毛公酒场突然发现,自己卖了一二十年的‘毛公酒’竟然被重庆一家不做酒生意的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当时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在商标异议失败后,又立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1993年在纪念毛主席诞辰100周年之际,邵华同志为韶山市酒厂(1998年更名为韶山市毛公酒厂)亲笔题字“毛公酒”,且从那时开始,韶山市酒厂就持续销售“毛公酒”,“毛公酒”得到大量宣传,可以认定申请人的“毛公酒”商标已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影响可及于重庆地区。重庆这家公司对韶山毛公酒厂先使用在酒商品上的“毛公酒”商标及其在市场的影响理应知晓,在注册争议商标时,对“毛公酒”商标理应尽到注意和避让义务,却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将“毛公酒”商标注册为己有,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017年12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重庆公司申请的“毛公酒”商标无效。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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