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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传播权被侵犯,“袋鼠遥控”赔偿优酷31万!

2021-03-15 10:03:37|271|起点商标网

《战狼2》传播权被侵犯,“袋鼠遥控”赔偿优酷31万!

因未获得授权,袋鼠遥控在其手机端向用户提供《战狼2》在线播放服务,优酷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该案有了结果,具体是什么情况呢?跟起点小编来看看。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电影《战狼2》自上映来就伴随各项影史记录的不断刷新,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票房号召力。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云计算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运营者系云计算公司,涉案作品通过该客户端投屏至电视播放的过程中,并没有显示需下载其他手机客户端或跳转到其他网站播放的情况,投屏于电视播放前也未显示需下载百度网盘或进入百度网盘进行相应操作,而是直接开始播放并至结束,故无法证明“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

因此作出判决:云计算公司涉案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拓展知识

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对其行为的服务性质进行判断,明确其是直接提供了内容还是仅提供网络服务。

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一是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是自被告网站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进行的;二是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虽在被告网站进行,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第三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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