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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商标:看电影过程中截图行为是否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2021-03-13 21:03:45|265|起点商标网

起点商标:看电影过程中截图行为是否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生活中,结束了一周的上班生活,在周末的时候我们都会叫上小伙伴们去看一场酣畅淋漓的电影。有时候我们看到好看的电影或场景会使用截图来进行保存留念。那么,这种截图行为会不会侵犯电影的版权呢?别急,起点小编马上为您解答。


一、看电影截图是否侵犯版权


如果截图只是用于个人学习或欣赏,并不侵犯版权。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则是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公众人物属于特定人群,法律对特定人群(演艺明星,公共人物,体育明星等)在肖像方面有特殊的规定,对于他们的肖像侵权的概念较一般的自然人要宽,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7、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1、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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