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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商标: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_软件著作权认证好处

2021-03-13 20:03:42|239|起点商标网

起点商标: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_软件著作权认证好处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2)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4)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5)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6)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7)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8)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9)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10)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软件著作权认证好处

1、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2、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3、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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