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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商标:著作权侵权的民事制裁

2021-03-13 20:03:55|266|起点商标网

起点商标:著作权侵权的民事制裁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制裁,是指侵犯著作权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上述的一项或几项处罚。

给予民事制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该如何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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