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个教育机构商标争夺战胜负已分
商标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就是对企业信誉、形象的保护。近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对一起关于“沪江”商标的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此案引发大众关注。这场商业标识争夺战的原委是什么?这是上海理工大学与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争执。
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起诉沪江公司侵犯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法院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但上海理工大学不满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今年4月1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沪江”商业标识争夺战终于落下帷幕。
因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并入今上海理工大学,期间经历多次变迁,至今该校现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大学”的校牌。据此上海理工大学认为其享有“沪江”标识的合法权益。而沪江公司创始人因曾在上海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求学,源于对母校的文化情结,在其2009年创办沪江公司后,注册了“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系列商标。据查询,和“沪江”有关的商标共有167件,沪江公司占了将近三分之一。
对此案法院认为,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而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双方存在竞争关系,都是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
针对此商标纠纷案件,起点商标认为,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在日常经营中才能更有效的避免出现侵权或保护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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