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落定,全国首例微信红包著作权案宣判,腾讯获赔 sw_article
尘埃落定,全国首例微信红包著作权案宣判,腾讯获赔 sw_article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告上了法庭。
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微信红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在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在微信表情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与原告主张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原告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法院指出,被控侵权页面与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系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决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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