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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终审不侵权,网友的关注点却是岳云鹏本名

2021-03-13 02:03:40|356|起点商标网

“啊啊啊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这首《五环之歌》是电影《煎饼侠》的推广曲,因调侃北京城市道路状况而走红,在电影上映后广为流传。

《五环之歌》是根据《牡丹之歌》改编创作,《牡丹之歌》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

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文化)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因此,众得文化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上诉人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

据悉,该案原告方仅为《牡丹之歌》词作者乔羽授权的众得公司,并未涉及曲作者吕远、唐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没有利用、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故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

然而,网友们的关注点却在“岳云鹏本名是岳龙刚”这事上,这不得不说小岳岳的魅力是真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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