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软件著作权转让这4大误区千万不能碰
软件在登记获得了著作权后,相关权利人可以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但是需要注意这里转让的往往是财产性方面的权利。那么,在转让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误区呢?
泉州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
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
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三: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转让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
四: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软件市场,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软件的情况。如果是明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购买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或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完全侵权责任,对此理解没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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