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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著作权合理使用有误区,万万踩不得

2021-03-13 02:03:08|218|起点商标网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新疆著作权合理使用误区

1、只要注明版权所有者,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

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转化性”通常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单纯注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并不能让非转化性资料归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加入“所有版权归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类的声明并不代表您对资料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拥有了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2、在他人作品中增加自己的原创内容,就是对他人资料的合理使用。

即使您将自己的内容添加到他人的内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辩论中占优势,特别是在您的创作并没有向原创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义或讯息时更是如此。

3、“娱乐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

法院会仔细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评估是否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时需要考虑其余三项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标准中,声明您上传的视频“仅供娱乐”并不能扭转其实质。同样,尽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会得到优待,但是并不表示它就属于合理使用。

4、在视频中发表了免责声明,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

单凭几项声明无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在您的视频中发布合理使用的四项因素,或者加入“无意侵犯版权”等语句,并不是免除版权侵害声明的保护伞。

看完本篇文章后,小伙伴们对新疆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否有了了解,还有疑问的,可以到起点商标官网询问起点客服,也可以拨打企业热线:19180581726进行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最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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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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