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深一度,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根本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转换发展动力。经济发展的动力找到了,那么保障和激励创新的手段又是什么?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要解决创新驱动发展的问题,就要从激励创新的内因去寻找。在当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特定阶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根本保障。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自身属性来看,知识产权制度蕴含了三种机制:一是创新成果的权益分配机制,二是创新成果的保护机制,三是有效的市场机制。在这样的规则下,创新者会更加主动地将其创新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产生效益,推动发展。
当这三项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时,就会更大程度地激发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解决更广领域的创新激励问题。而且,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法律制度,其相对于政策和投入而言,激励作用更加稳定、有效,更容易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其客观规律。根据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经验来看,各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都建立起了与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相匹配或者超前而不是滞后的制度。
例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著名的《拜杜法案》,其核心是将政府资助的创新成果专利权归属于其所在的大学研究机构,鼓励创新成果的转移和扩散,实现产业化,这极大地激发了发明人将成果转化的热情。
在《拜杜法案》颁布之前,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近2.8万件发明专利,其中只有不到5%的专利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拜杜法案》出台后,这一数字短期内翻了10倍,美国在10年之内重塑了世界科技的领先地位。
相比较而言,我国应注重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通过相关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破除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好的制度环境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世界通用的创新保护制度。经验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国家,创新能力也强。
全国政协委员李书福认为:“不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就是一句空话。”华为总裁任正非认为:“如果没有一种世人公认的激励措施,就不会有前仆后继的人去探索创造发明。所以,我们一定要尊重知识产权,无论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由此可见,创新主体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出了强烈的呼声。
从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新挑战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国际格局演变进程加快,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正面临着深刻变革。国际上围绕知识产权的博弈不断加剧,新兴国家知识产权诉求不断提升,发达国家不断抬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同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态正在涌现,不断冲击着现有知识产权规则,催生着知识产权新规则,针对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与保护的认识分歧加大。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积极主动作为,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事务处理中争取更大的话语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格局向着有利于普惠包容和维护我国核心利益的方向发展。
从国内创新主体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使优势企业继续保持优势,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华为、联想、格力、中兴通讯等有一定专利积累的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使其在今后的竞争中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
这些企业经过十几年的技术积累,已经掌握了一定数量的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如果此时不能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就可能使这些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新常态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倒逼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否则就没有生存之路。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运行进入“L型”走势中,这个“L型”是一个阶段,不是一两年能过去的。这就需要我们优化资源配置,培育新动力、形成新结构,这也意味着分化越快越好。未来的资源配置一定是向知识产权密集的领域配置,而不会向没有知识产权的领域配置。
“十二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稳步推进。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问题和司法赔偿低的问题仍然制约着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不顺畅,不仅导致效率低、协调难、成本高,更重要的是难以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对激励创新的作用。
因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给创新者看得见的利益,释放国家激励创新的信号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只有牢牢把握经济新常态这一战略机遇期和挑战期,紧紧抓住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内生动力,不断深化改革,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和利益固化的藩篱,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开放的最大优势谋求更大发展空间。
校对:陈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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