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著作权登记理由与权利范围限制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的取得,我国采取的自动获得。既然作品出来就取得著作权,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理由是什么呢?再行使权利范围的时候又有哪些限制?
一、著作权登记理由
1、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
二、著作权权利范围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3、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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