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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著作权登记主体有哪些分类?

2021-03-12 23:03:49|200|起点商标网

著作权登记主体按照不同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分类。起点小编为大家梳理了相关的分类内容,看完后大家就不会再觉得混乱啦。

一、著作权登记主体分类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国家

这是按照著作权主体自然属性的不同进行的划分。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活动或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主体,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主体。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主体。

2、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

这是按照享有权利状况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全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人。不完整主体是指只享有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人。区分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的意义在于:完整主体可以对作品进行全面支配和利用;不完整主体在行使其著作权时,则要注意自己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尊重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这是按照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原始主体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的人。原始主体通常是作者,也包括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则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接受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

4、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这是按照著作权主体国籍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其中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著作权法在对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提供保护方面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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