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8年1月起实施的知识产权新法规!
新年新气象,2018年1月1日起,有哪些开始实施的知识产权新法规呢?崭新开年,2018和学习更配!作为知识产权+项目规划—真正专家,起点商标网进行了特别整理,让您一睹为快。
1、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
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退休,2018年1月1日起,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各类法条释明和适用问题将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明了,请密切关注。
2、商标申请身份证明文件须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3、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
2018年1月1日起,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以此为基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申请日为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新版本。
4、《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实施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围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机构管理要求、业务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要求,集中解决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专利代理机构管理问题、专利代理服务程序、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等。
5、中智、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于2018年1月1日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智利工业产权局、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将于2018年1月1日启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两试点分别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
6、最高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商标、专利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将涉及此规定。
7、最高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其他仲裁司法审查的,将适用此规定。
校对:陈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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