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用了“葫芦娃”,赔偿10W!
作为家喻户晓的经典形象,葫芦娃也备受网友们喜爱,常常在各种表情包或视频中出现,but,这样使用合法吗?
最近,江苏一家大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因为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葫芦娃”形象进行企业宣传,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罚10万元!天啦撸!
7个子公司对应7个葫芦娃
近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发现,2015年9月14日,江苏某投资集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名为《2015年最新版“葫芦娃”横空出世,速度围观》的文章。在文中,该公司使用了大量画有“葫芦兄弟”的图片进行商业宣传。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集团旗下有七个子公司,因为“葫芦娃”也有七个,所以制作这篇微信文时,就将“葫芦娃”们与七个子公司联系在了一起。截至今年2月,该文章的阅读量在2000左右。
近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将该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投资集团构成侵权赔10万
4月19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此案。在庭上,投资集团代理人辩称,这篇文章已在4月2日删除,之前确实引用了“葫芦兄弟”形象,但公司制作这篇微信文的目的在于宣传企业文化,是为了团结内部员工,是一种管理手段,不是为了商业宣传,也从未主动向外推送、传播过,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葫芦兄弟》的著作权。
法庭审理后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提出的侵权相关事实,法庭予以采纳。但本案系经济侵权案,没有影响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企业声誉,所以投资集团无需道歉。至于赔偿,法庭认为该文章点击量并不是很高,该集团也已主动将涉案文章删除,所以不应全额赔偿。
庭审半小时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投资集团应一次性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庭审结束后,投资集团代理人表示将提出上诉。
阅读量仅2000,为啥也要赔钱?
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徐应超律师认为,投资集团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葫芦娃”是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影视形象,类似驰名商标,它所内含的商业价值是很高的,所以保护力度会更大一些。至于点击量不大的问题,其实法律中对侵权文章的传播量并无严格要求,不作为侵权的标准,只会作为赔偿的参考依据,而金额的裁量主要还要看法院怎么认定。
六娃是隐身的,发空白图片也侵权吗?
此案一出,不少网友忧心忡忡:我使用“葫芦娃”作为自己的头像,会不会也侵犯了《葫芦兄弟》的著作权呢?律师表示,网友和企业不同,他们使用“葫芦娃”形象的行为不带有营业性质,所以个人用来作为头像是没有关系的,是合理使用。
而在《葫芦兄弟》中,“六娃”是隐身的,那如果使用一张空白图片,著作权方也可以说是“六娃”,将发布者告上法庭吗?律师大大称:当然不行,必须能从图片中一眼看出来很像“葫芦娃”才可以。
校对:林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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