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倩女幽魂》手游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判赔55万
历时三年,日前,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倩女幽魂》手游(下称《倩》手游)与《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下称《微》小说)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件起因
2014年8月,由顾漫创作的《微》小说由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2015年10月21日,《微》小说作者授权大神圈公司将该作品独家改编为网络游戏,授权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大神圈公司基于该授权改编完成《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并上线运营。
大神圈公司主张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开发运营的《新倩女幽魂》端游(简称《新倩》端游)及《倩》手游中使用了《微》小说的内容,为《新倩》端游制作的宣传视频等亦使用了《微》小说中部分内容,网易杭州公司等的行为侵害了《微》小说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大神圈公司还主张网易杭州公司等为宣传游戏实施了设置“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推广关键词等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已确认上述涉案行为停止的情况下,请求判令网易杭州公司等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万元的责任。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易杭州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倩》手游的CG视频中使用与《微》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和角色形象,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对该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网易公司为该游戏进行宣传推广,对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同时,小说原著作权人授予大神圈公司改编为游戏的权利仅限于手游,故其无权制止他人开发经营与《微》小说相关的《新倩》端游的行为。
综上,判令网易杭州公司等共同在相关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大神圈公司消除影响;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十八万五千元,广州网易公司对其中的十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广州网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网易杭州公司等是否侵犯《微》小说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一审确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适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小说原著作权人顾漫已将小说的移动端游戏改编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授予大神圈公司,大神圈公司自然取得游戏改编权以及将《微》小说中的相关内容改编成游戏后通过信息网络再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此,一审法院认定三公司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对《微》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所判定的合理开支部分金额存在不当,应予以调减。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改判三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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