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商标许可合同,如果违约该承担哪些责任?
签署了商标许可合同,如果违约该承担哪些责任?
签署合同,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又起到了约束作用。如果有一方违法合同将承担相应责任。那对于商标许可合同来说,违约方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一、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在商标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该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损害赔偿金的约定,违约方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因此,商标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来处理。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出现注册商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典型的情况是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超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区、商品种类使用注册商标。
从合同的角度讲,被许可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从商标专用权角度来讲,被许可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侵犯了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如出现以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分两种情况处理:
1、合同中已作了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例如,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被许可人只能在某时间内在产品上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超出该时间限定的,每件产品赔偿许可人一定金额。据此,按合同约定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而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权利人可以选择是按违约责任还是按侵权责任来处理。例如,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只约定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商标的地区范围,而没有约定被许可人违反这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许可人既可以要求侵权的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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