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也能撼大象”,百事可乐因商标侵权赔偿300万
“蚂蚁也能撼大象”,百事可乐因商标侵权赔偿300万
商标侵权的行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无论是谁,只要证明确有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惩罚。曾经,就有一例非常典型的案件,那就是百事可乐侵权蓝野酒业商标案。
2003年12月,浙江蓝野酒业公司申请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随后,蓝野酒业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并准备在碳酸饮料和茶饮料上使用“蓝色风暴”注册商标。
2005年5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不仅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商品堆头等宣传品上,也将“蓝色风暴”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
2005年12月,蓝野酒业以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在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蓝色风暴”商标的侵权产品。
该案例被有关媒体称为“蚂蚁撼大象”的商标侵权案件,也被视为我国中小企业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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