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三明商标侵权情形一览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具体有如下情形。
一、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只要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与欧盟不同,中国不存在侵权推定的问题,被控侵权人也不能通过举证证明不存在混淆而免于侵权指控。
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此处主要包含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这三种情况都必须考虑混淆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混淆可能,这三种情况都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具体考量混淆可能时,法院需要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商标的使用历史等。
三、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
企业名称与商标具有类似的识别功能,同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因而,《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四、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果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足以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将注册商标用作地理标志使用
普通商标一般可以与地理标志共存,因为其属于不同性质的标识。普通商标的作用一般是让消费者将商品与某一具体的来源联系在一起,而地理标志并不涉及某一具体的来源,其主要作用是表彰某一商品具有某种独特的特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与地理标志存在一定冲突性。
六、将商标用作域名
域名虽然与商标同样具有标识属性,但域名在网络世界具有唯一性。另外,在域名领域,越是通用的标识,越具有价值。一般而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如果注册人将域名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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