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苹果”商标之争,商评委:美国苹果公司商标不予注册
说到苹果,想必大家最先想到的是美国苹果公司的产品,其苹果商标可谓深入人心。但近日,商评委公布了一份“苹果和APPL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结果引起广泛关注。
2016年5月25日,美国苹果公司申请了两个苹果商标,一个是“苹果”商标,另一个是“APPLE”商标。2017年3月14日经历了部分驳回。美国苹果公司放弃了驳回复审,部分驳回后的两个商标进入了初审公告。
2017年08月17日,美国苹果公司的两个苹果商标被广东苹果实业公司提起了异议。广东苹果公司在18类有多个苹果商标。
2018年12月13日,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广东苹果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广东苹果的“苹果”商标、“APPLE”商标曾被认定为第18类“公文包、手提包、背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美国苹果公司提起了复审,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被异议商标与广东苹果公司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子类别,不构成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与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但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原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APPLE”商标、“苹果”商标构成近似,若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将双方商标产生关联,或导致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其实,苹果商标之争由来已久。而此次美国苹果公司被判商标不予注册,肯定不会善罢甘休。毕竟苹果商标的标志对其来说太过重要了。企业商标除了要尽早注册,还要有完善的保护策略,及时规避风险和漏洞,将商标风险降到最低,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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