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擅自使用“饿了么”商标,造成侵权,赔偿15万!
现在对于外卖市场来说,“饿了么”是最为主流的平台之一。这也使得该公司的商标价值直线上升。而近日,关于一件未经授权使用“饿了么”商标,造成侵权的案件在上海知识产权院审理完结。
两者渊源
“饿了么”平台由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打造,期间还注册了多类“饿了么”商标。2017年,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蓝迅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拉扎斯公司授权蓝迅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在相应地区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合作期限1年。
但期间,邓某认为拉扎斯公司供给的骑手物资太少,且价格昂贵。便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价格实惠的材料。久而久之,其他代理商都来找邓某购买,邓某就开设了名为“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的微店。涉事网店陈列着一堆使用“饿了么”注册商标的头盔、餐箱、冲锋衣等商品,并宣传“本店主营饿了么部分物料。
拉扎斯公司认为,邓某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且该行为还构成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微店名称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拉扎斯公司“饿了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其属于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与相应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邓某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
邓某不服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销售的部分涉案商品属于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商品,邓某作为该部分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明知该部分商品系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生产,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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