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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欺骗性”,珠海企业在商标取名时绕不过的坎

2021-03-11 18:03:41|138|起点商标网

在为商标取名的时候可能不能乱来,它有诸多的注意事项,比如不能有不良联想、不能傍名牌等等,但关键的一点是不能有欺骗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例如:香烟不能用“长寿”做商标,药品不能用“万能”做商标,服装不能用“健康彩棉”做商标……

二、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

1、含有欺骗性是指相关公众因标志而产生的判断与产品实际不符。企业为了更好的推广和宣传产品,常常将一些美好愿景寄托在商标上,这样反而容易引起误解。

所以在起名时,既要考虑到产品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考虑标志是否含有歧义,或者夸大产品优点、误导产地等;

2、相关公众是欺骗性的判断主体,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主观意愿上并无欺骗,只要标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就容易构成“带有欺骗性”的判定。

企业在选用商标时,也需从相关公众的视角出发,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对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企业要谨慎选用。

3、需要结合标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判断,即使是同一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带有欺骗性的结论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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