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驳回后,历时两年,伊利“优酸乳”商标获法院认可
说起广告语“我要我的滋味”相信大家都会想起家喻户晓的饮料品牌“伊利优酸乳”,自1997年正式推向市场后,就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
2017年,伊利将“优酸乳”品牌植入到诸多热播电视剧及电视节目中,着力开展内容营销。同时为进一步完善“优酸乳”品牌的商标布局,伊利公司提交了两件“优酸乳”商标与两件“优酸乳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可是没想到这次本应该十拿九稳的商标申请却被商标驳回了!
根据中国商标查询,伊利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商标局提交了4件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牛奶制品、水(饮料)、炼乳等商品上。
经审查,原商标局以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为由,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该公司在先注册了“优酸乳”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同时,诉争商标为伊利公司独创,不会造成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暗示性商标性质,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而且诉争商标的标识整体经过艺术化处理具有更高位次的显著性。
综上,伊利公司请求准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
不过在复审时,商标局还是认为诉争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并且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欺骗性,所以商标局对于4件诉争商标给予驳回!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4件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优酸乳"并非中文固定词组,也非行业的通用名称及常见概念,只是伊利公司推出的一款乳饮料的品牌名称,与"优酸乳"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优酸乳"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明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同时考虑到伊利公司提交的诉争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获得了更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据此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自身具有显著性的同时,通过持续使用、宣传获得了更强的显著性,应当予以注册。
关于第23257569号"优酸乳及图"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法院认为原商评委并未阐明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具体理由及依据,而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是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考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商品包装上均会标注商品的原料构成、具体成份等信息,仅从商标标志本身来看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将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原商评委在涉及到其他诉争商标的案件中并未认定伊利公司申请注册的"优酸乳及图"商标及"优酸乳"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说明原商评委并不认为"优酸乳及图"作为商标带有欺骗性,从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针对伊利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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