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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

2021-03-09 17:03:57|118|起点商标网

  手机应用软件、电脑软件等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这些软件也是有版权,要是发现这些软件的版权被人们侵犯的话,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处理,依法维护权益。那么软件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下面版权登记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软件著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没有直接实施他人的软件著作权权能,但却帮助、诱导或放纵他人实施直接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中,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主观过错包括两种:一是明知。明知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侵权人自认明知。第二,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推定。任何一个“理性的”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人都不会自动承认明知。因此,只能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推定其明知。

  二是应知。应知是指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过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通知,如果行为人采取视而不见,就存在着过失。

软件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着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4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软件著作权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所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改后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在这两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就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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