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主体怎么规定的?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权利人不仅自己可以行使,也可以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他人行使。当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著作权人作为实体权利人依法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那么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主体怎么规定的?下面版权登记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主体
一般而言,非专有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权具有受限的排他性,并不能对抗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故非专有被许可人并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司法实务中,当许可合同事后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对诉权行使作出特别约定或明确授权时,法院一般也认可普通被许可人(非专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认为这是对诉权的特别约定或授权。
这主要是从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角度考虑,并从实质判断上认定侵权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正因为如此,同一权利不同主体都可主张权利而成为原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个别权利人通过所谓合同约定,将几首音乐作品的诉讼权利授予律师事务所,并明确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起诉讼,出现律师事务所直接成为商业维权案件原告的极端案件。
这种现象显然是曲解了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和诉权的性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作者是直接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二、著作权侵权的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规定,侵权案件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因此,具体到你找个案件,对方可以在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或选择在发现你侵权的地方法院起诉也即可以在他自身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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