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有哪些情形?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有哪些情形?下面版权登记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二、质押合同有效的条件: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7、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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