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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补充小知识:著作权侵权

2021-01-07 15:01:54|366|起点商标网

  近年来,随着公众著作权意识的提高,著作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约5.95万件,同比上升15.86%。在这些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诉侵权的作品与原作品只有很小部分相似,对于这种情况,被诉侵权方是否构成侵权,业界莫衷一是。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一种客体。知识产权交易行业内的人,也需要补充点著作权相关的知识,抄袭的数量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到底产生何种影响,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有关资料表示,数量并非构成抄袭法定要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条款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表述,在客观上使得很多人误以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可以部分使用他人作品,只要数量不大,便不会构成侵权。而文化部1985年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更是让不少人产生了少量抄袭。不构成侵权的误解。其实,对引用字数、比例的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评论或说明问题的需要。作品的独创性是相对的,合理地借鉴和引用他人的作品也是被允许的,但是借鉴和抄袭有本质的区别。一般来讲,合理使用是为了用来支持自己的陈述或者用于与他人观点进行争论的目的,但抄袭则是将他人表达据为己有。故适当数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并不适用于抄袭情形。 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想要使用别人的著作产品,还是走合法正规的知识产权交易渠道吧。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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