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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是认为法释〔2002〕32号第1条无法适用,转而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民法通则》。(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和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2项的案件有7例:在有关的7起案例中,普遍的事实是被告将原告的商标不仅使用在企业名称中,而且也使用在相应的商品或者服
再如,深圳市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公司与A1fredDunhillLimited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3号。该案一审依据:《中华人民
依据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1项的案件有15例:从基本案情来看,依据这一项应该是情理之中。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其原因在于对于第1项的理解并不统一。例如,在南京九竹电控门制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的规定(如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锡初字第61号。江苏省
中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把商标的范围囊括到包含字号商号上(这一说法或许不确切。现行《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
笼统适用法释〔2002〕32号第1条,或者该条第1、2项的案件有7例:这一类案例所以笼统用〔2002〕32号第1条,或者说该条的第1、2项,主要是因为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
潜在的逻辑似乎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情形可以被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1款第2项囊括。)。由于这一项的适用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这种裁断可能是当事人的“驰名商标”情
淡化的对象是否局限于注册商标?还是包括其他商业标识?商标淡化既然由传统的商标权保护不周衍生而来,其保护对象当然应包括注册商标。但是在注册商标之外的商业标识,可否运用商标淡化理论
商号作为在先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注册。但是中国立法中并未对商号进行明确界定(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商事法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用以署名使用的名称。商号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