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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本案原告为朱心、袁牧女、袁小牧、袁牧男,被告为华某某、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以下简称“东方乐园”)、山东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山东厂”)、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
华河山¥168.67万
首森¥12700.00
L&X¥44900.00
禹福堂¥23600.00